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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证据复印件是不是有用
2003-11-17 09:21:43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徐英杰 王道然
案情:
1997年2月,B向A告贷3000元,借期3个月,一向没有了偿,A告状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偿还告贷本金和利钱,同时向法院供给了告贷凭证复印件。B接到法院的应诉和开庭通知后,自认为没有借过A钱,没向法院递付答辩状,也没到庭加入诉讼。成果,法院在B无故不到庭的环境下,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在查对告贷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后,作出了B偿还A告贷3000元和利钱的判决。
B接到一审讯决书后,经咨询律师,在划定刻日内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A出示告贷凭证原件,并争取对告贷凭证的签名进行鉴定,获得了二审法院的准予。可A准许供给证据原件却没有供给,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A准许供给证据原件却又不供给原件的行动,视为其对举证权力的抛却,其供给的告贷凭证复印件证据不予采用,其主张B告贷的事实证据不足,故判决裁撤一审讯决,驳回A对B的诉讼要求。
评析:
按照上述案情,统一证据复印件,在1、二审法院却被作出了分歧的认定,从而令人发生分歧的熟悉。
一种不雅点认为,对这类前因后果一审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的证据复印件,其效率经一审法院认定后,在二审中即使不出示原件,对此复印件证据的证实力亦不该予以否定。二审法院如对此不予采用,等于对一审法院查对行动的否定,此缺少法律根据。
一种不雅点认为,复印件证据虽经与原件查对无异,但此是一审法院的查对,在二审中该当供给原件,以便让当事人对质据的真伪进行质证,在没有原件供当事人质证的环境下,复印件证据不克不及作为证据利用,何况上诉人提出了要求鉴定字迹的主张,如没有原件,没法进行文检。
笔者根基认同第一种不雅点,证据复印件经一审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后,与原件应具有划一的法律效率。对一审法院的这类查对行动,二审法院不该质疑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划定》)第十条划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据,该当供给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已保留证据原件、原物或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坚苦的,可以供给经人民法院查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成品。”第四十九条划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官僚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以下环境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坚苦并经人民法院准予出示复制件或复成品的;(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实复制件、复成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七十条还划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贰言但没有足以辩驳的反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确认其证实力:(一)书证原件或与书证原件查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从上述划定看,人民法院对质据复印件的审查查对,没有审级辨别,经一审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利用,二审法院不克不及以证据系复印件而不予采用。连系案情,上诉人称未告贷的主张可否成立,这属对质据详情即证据是不是为上诉人所立的审盘问题,鉴于上诉人提出要求字迹,可以对A供给的证据复印件进行鉴定,而不宜在未经鉴定确认告贷凭证是不是为上诉人所立的环境下,否定该债权凭证的效率。按照《划定》第七十条之划定,在未经鉴定或未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确认上诉人的主张成立的环境下,应确认该证据复印件具有证实力。假若复印件没法鉴定,那末,供给证据复印件的人应供给原件,如供给不出,才可从证据复印件的详情上确认不克不及肯定是上诉人所立,而根据《划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法来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详情晦气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划定,确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人民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的证据复印件,在情势上与原件具有划一法律效率,不管在何审讯环节,都不该从情势上及证据系复印件上不予采用。
(作者单元: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1997年2月,B向A告贷3000元,借期3个月,一向没有了偿,A告状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偿还告贷本金和利钱,同时向法院供给了告贷凭证复印件。B接到法院的应诉和开庭通知后,自认为没有借过A钱,没向法院递付答辩状,也没到庭加入诉讼。成果,法院在B无故不到庭的环境下,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在查对告贷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后,作出了B偿还A告贷3000元和利钱的判决。
B接到一审讯决书后,经咨询律师,在划定刻日内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A出示告贷凭证原件,并争取对告贷凭证的签名进行鉴定,获得了二审法院的准予。可A准许供给证据原件却没有供给,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A准许供给证据原件却又不供给原件的行动,视为其对举证权力的抛却,其供给的告贷凭证复印件证据不予采用,其主张B告贷的事实证据不足,故判决裁撤一审讯决,驳回A对B的诉讼要求。
评析:
按照上述案情,统一证据复印件,在1、二审法院却被作出了分歧的认定,从而令人发生分歧的熟悉。
一种不雅点认为,对这类前因后果一审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的证据复印件,其效率经一审法院认定后,在二审中即使不出示原件,对此复印件证据的证实力亦不该予以否定。二审法院如对此不予采用,等于对一审法院查对行动的否定,此缺少法律根据。
一种不雅点认为,复印件证据虽经与原件查对无异,但此是一审法院的查对,在二审中该当供给原件,以便让当事人对质据的真伪进行质证,在没有原件供当事人质证的环境下,复印件证据不克不及作为证据利用,何况上诉人提出了要求鉴定字迹的主张,如没有原件,没法进行文检。
笔者根基认同第一种不雅点,证据复印件经一审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后,与原件应具有划一的法律效率。对一审法院的这类查对行动,二审法院不该质疑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划定》)第十条划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据,该当供给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已保留证据原件、原物或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坚苦的,可以供给经人民法院查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成品。”第四十九条划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官僚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以下环境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坚苦并经人民法院准予出示复制件或复成品的;(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实复制件、复成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七十条还划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贰言但没有足以辩驳的反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确认其证实力:(一)书证原件或与书证原件查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从上述划定看,人民法院对质据复印件的审查查对,没有审级辨别,经一审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利用,二审法院不克不及以证据系复印件而不予采用。连系案情,上诉人称未告贷的主张可否成立,这属对质据详情即证据是不是为上诉人所立的审盘问题,鉴于上诉人提出要求字迹,可以对A供给的证据复印件进行鉴定,而不宜在未经鉴定确认告贷凭证是不是为上诉人所立的环境下,否定该债权凭证的效率。按照《划定》第七十条之划定,在未经鉴定或未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确认上诉人的主张成立的环境下,应确认该证据复印件具有证实力。假若复印件没法鉴定,那末,供给证据复印件的人应供给原件,如供给不出,才可从证据复印件的详情上确认不克不及肯定是上诉人所立,而根据《划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法来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详情晦气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划定,确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人民法院与原件查对无异的证据复印件,在情势上与原件具有划一法律效率,不管在何审讯环节,都不该从情势上及证据系复印件上不予采用。
(作者单元: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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