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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鹏诉李江、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第3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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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鹏诉李江、沈阳市年夜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人身侵害补偿胶葛案
[2002]沈民(1)终字第1742号
2003-11-11 17:01:04 | 来历:沈阳中院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韵鹏,男,1987年7月24日诞生,汉族,原系沈阳市年夜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学生,住址:沈阳市年夜东区边墙小区3号楼2-4-壹号。

  法定代办署理人:李凤杰,女,1963年7月2日诞生,原系沈阳矿务局沈北酱油厂工人,住址:同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男,1973年12月13日诞生,汉族,沈阳市年夜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教师,住址:沈阳市年夜东区东机街13栋452号。

拜托代办署理人:于元正,男,1950年1月23日诞生,汉族,沈阳市司法局干部,住址:沈阳市年夜东区节约街7栋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年夜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居处地:沈阳市年夜东区取义巷50号。

  法定代表人:梁艳,系该校校长。

  上诉人韵鹏诉李江、沈阳市年夜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小北三校)人身侵害补偿胶葛一案,原经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不服,别离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1年7月2日裁定将此案发还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做出(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韵鹏、李江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19日受理此案,依法由代办署理审讯员宋宁担负审讯长(主审),与代办署理审讯员曹杰、王惠丽配合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2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韵鹏的法定代办署理人李风杰、上诉人李江及其拜托代办署理人于元正、被上诉人小北三校的法定代表人梁艳均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韵鹏原系小北三校五年级的学生,李江系该校体育教师。1998年12月25日,韵鹏在校内上艺术课时,与同窗互换球星卡片,被任课教师李江发现,李江把球星卡抢过来撕碎后扔失落,韵鹏随即说了声“X”,李江顺手打韵鹏一个嘴巴子,并让其注释“X”是甚么意思,当天晚上,经黉舍带领做工作后,韵鹏回家。同年12月27日韵鹏经沈阳市第四人民病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付出医疗费71.60元。28日韵鹏到中国医科年夜学第二临床病院进行耳部查抄,诊断为:“未见较着穿孔”,付出医疗费150元,小北三校当日下战书到韵鹏家探望韵鹏并付出了该笔金钱。1999年1月5日韵鹏在沈阳市精力卫生中间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同年1月6日韵鹏在中国医科年夜学心理卫生病院被诊断为:“神经症?儿童SD(割裂样)”。1月8日韵鹏入沈阳市精力卫生中间住院,诊断为:“割裂样精力病”,同年8月5日打点出院手续,付出住院医疗费16,828.18元。住院时代韵鹏于3月12日在中国医科年夜学心理卫生病院被诊断为:“心因性反映”。

  1999年3月29日韵鹏向年夜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北三校及李江补偿医疗费等各项损掉总计463.76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拜托辽宁省精力卫生中间对韵鹏疾病性质、水平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间于1999年7月9日出具司法精力医学鉴定定见书,鉴定结论为:1、儿童精力割裂症;2、本病系内源性精力病,外界任何身分只能起一种引发感化,其本来个别本质即不健全(多动症),精力刺激激使潜伏的病理闪现,其病发首要是内因,系前提相干。韵鹏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付出鉴定费290元。

  尔后,韵鹏于同年7月13日在南京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间被诊断为:“心因性反映、迟发性活动障碍”。7月24日到辽宁省第三病院查抄,病历记录:主诉:有时上课留意力不集中,有时扔纸团,经查抄:与本人扳谈,留意力能集中,对问题回覆正确,思惟灵敏,没有多动症症状及不良行动。结论:“正常”。同年8月2日韵鹏又到中国医科年夜学心理卫生病院救治,并住院至2000年4月30日,诊断为:“迟发性活动障碍,心因性反映”,住院付出医疗费11,495.90元。2000年5月23日韵鹏到北京医科年夜学精力卫生研究所诊治,病历记录韵鹏为:“反映性精力障碍(持久性应激反映)”。

  另外,韵鹏住院时代前后在中国医科年夜学第一临床病院、沈阳市骨科病院等10余家病院门诊救治,共花人民币1,975.52元。韵鹏求医时代共付出复印费81元、出租车资2,177.6元、公共汽车资592元、火车资2,487元、住宿费720元。

  另查: 事务产生后,小北三校扣发了李江的布局工资,停发了李江1998年奖金,并对此事进行了布告处置。韵鹏住院时代由怙恃轮番护理,其母亲李凤杰在此事产生前月工资700元,其父亲韵天威的工资由地点单元照发。

  原审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做出(1999)年夜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江承当全数补偿责任,补偿韵鹏各项损掉60,367.2元及精力损掉费20,000元。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不服,别离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将此案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此案时,韵鹏的法定代表人对辽宁省精力卫生中间的鉴定提出贰言,并争取从头鉴定。经其赞成,原审法院拜托北京市精力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委于2002年5月22日做出精力病司法鉴定书,该鉴定阐发定见为:被鉴定人韵鹏自幼伶俐,多才多艺,各方面表示凸起,深受家长及教员的爱好,自负心强,进修和日常风平浪静,没有受过挫折。与教员产生冲突后一度表示勉强抽泣,情感不不变,措辞结巴,留意力不集中,这类状态很快减缓。1999年1月8日住院诊断为精力割裂症,接管抗精力病药物医治,不久呈现较着的药物副感化,近几年家长带他四周求医,首要是为医治药物副感化所激发的“迟发性活动障碍”。几年来只要不说起黉舍、教员和上学之事,他的精力状况正常。鉴定查抄时,对答贴题,思惟清楚,感情反映调和,没有发现精力病症状。阐发事务的前因后果及韵鹏几年来的精力勾当可以看出,他一贯受宠,自负心强,对挫折的耐受性差,与李江产生冲突后,呈现的是正常情感反映,就那时的环境而言,即便诊断为“心因性反映”也是很委曲的,并且即便确诊为“心因性反映”,也只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性反映,而不是精力病,未经医治的天然病程,一般也不该跨越一个月。至本次鉴定查抄时,韵鹏的思惟勾当中间仍环绕着冲突事务,没有荒诞古怪的详情,感情反映与实际处境调和,未发现诊断精力割裂症的根据。最后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韵鹏1998年12月25日上课时因故与教员产生冲突后呈现正常的情感反映,未发现诊断精力割裂症的客不雅根据,迟发性活动障碍是因为没必要要的药物医治引发。今朝未见精力病。韵鹏的法定代表人付出鉴定费3,000元。

  原审法院重审此案认为:教师该当尊敬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实行体罚或其他欺侮人格庄严的行动。本案李江对韵鹏上课弄小动作采纳粗鲁的立场,不单未到达教育的目标,反而使韵鹏在心理上、精力上遭到负面影响,造故意理障碍,至今未能上学,故李江应恰当补偿韵鹏精力损掉费。案件产生后,小北三校虽对李江进行了惩罚,但此事由李江错误引发,故应由李江承当首要补偿责任,黉舍承当连带责任。因二次鉴定结论未写明韵鹏侵害与李江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鉴定费由韵鹏自大。故判决:1、被告李江补偿原告韵鹏住院及门诊药费30,521.2元的90%,即27,469.8元;2、被告李江补偿原告韵鹏复印费81元;3、被告李江补偿原告韵鹏付通费5,256元的90%,即4,730.94元;4、被告李江补偿原告韵鹏住宿费720元的90%,即648元;5、被告李江补偿原告韵鹏护理人员误工费16,298.4元的90%,即14,668.56元;6、被告李江补偿原告韵鹏住院伙食费7,200元的90%,即6,480元;7、被告李江补偿原告韵鹏精力损掉费10,000元的90%,即9,000元;8、鉴定费3,299元,由原告承担3,000元,被告承担299元;9、被告沈阳市年夜东区小北街第三小学对被告李江负连带补偿责任;以上金钱,在本判决墨客效后当即给付;10、如过期不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履行;11、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江承担。

  宣判后,李江、韵鹏对此判决均不服,别离向本院提起上诉。

  韵鹏的上诉来由为:1、韵鹏原伶俐健康,被打吓成精力病患者,应由李江承当全数责任;2、两次鉴建都以分歧的来由为校方摆脱罪恶,并且彼此矛盾,第二次鉴定是与李江、黉舍通同做出的毛病鉴定,判决我们自行承当第二次鉴定费是不公道的;3、一审肯定的精力损掉费较着偏低,要求增添;4、一审讯决的仅是截止到2000年4月的医疗费,现要求追加补偿现行产生的医疗费。

  李江的上诉来由为:1、一审法院两次抛开鉴定结论进行判决是背法的,北京的鉴定结论写明“迟发性活动障碍”是因为没必要要的药物医治引发,这申明是沈阳市精力卫生中间的误诊而至,所以不该由我承当责任。2、原审对韵鹏怙恃的误工损掉没有查清, 再次要求法院对此予以查询拜访;3、韵鹏的付通费太多,在沈阳市精力卫生中间住院时代,又到南京、北京及沈阳十八家病院产生的医疗费、差盘缠,均没有转院证实,特殊是在骨科病院的医疗费均是不公道支出,不该由我补偿;4、韵鹏在沈阳市第四病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的病志上的字迹是后填的;韵鹏进行耳部查抄的医疗费150元,已由黉舍给付。

  原审被告小北三校答辩认为:黉舍对教师进行过教育,案发后也积极共同家上进行医治,所以不该承当连带责任。韵鹏此刻“迟发性活动障碍”是有关病院误诊的责任。原审法院领韵鹏到北京进行第二次鉴定,黉舍和李江其实不知道。

  本院认为:黉舍作为培育教育学生的基地,该当尊敬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庄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不受加害,作为人民教师理应关心、爱惜在校学生,不得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本案的李江在任课时,见韵鹏说了一句脏话,便顺手打韵鹏一个嘴巴子,造成韵鹏左眼钝挫伤的后果,对此应由李江承当民事责任,补偿韵鹏到病院进行眼睛、耳部查抄所付出的全数医疗费。除这部门医疗支出外,韵鹏医治其他疾病的支出应由谁承当,即韵鹏现所得病症与李江的行动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是本案两边争执的核心。

  就此核心问题,原审法院于1999年7月拜托辽宁省精力卫生中间进行鉴定,但韵鹏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对该卫生中间的鉴定结论提出贰言,并书面争取从头鉴定,为此原审法院两次收罗韵鹏法定代办署理人的定见,均对峙去北京市精力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现该鉴定委员会出具书面阐发定见和鉴定结论。李江、小北三校订此均无贰言,韵鹏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对该鉴定结论虽有贰言,但未供给辩驳的证据。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历、鉴定程序正当、并且该鉴定阐发定见及结论与中国医科年夜学心理卫生病院、南京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间、北京医科年夜学精力卫生研究所的诊断一致或根基一致,是以本院确认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率。

  按照鉴定专家的阐发定见,韵鹏被打后呈现情感不稳、措辞结巴、留意力不集中等症状,即便那时确诊为“心因性反映”,也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性反映,而不是精力病。固然该鉴定对韵鹏的上述症状与被打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做出明白结论,但阐发定见中已写明是被打后呈现上述症状,按照有关临床精力医学专论,这类情感障碍也多是因遭到精力刺激而引发的。韵鹏被打前是一位正常的儿童,被打不久即呈现情感不稳等症状,在无其他事务影响的环境下,应认定韵鹏的这类症状反映是因被打引发的,两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是以应由李江承当造成韵鹏心理、精力创伤即“心因性反映”的责任,补偿韵鹏医治这类疾病的一符合理损掉。

  关于韵鹏的“迟发性活动障碍”与被打有没有因果关系一节,固然韵鹏是因被李江打了一巴掌呈现情感、精力障碍,才住进精力卫生病院接管医治,但在凡是环境下,打一巴掌不成能造成“迟发性活动障碍”,住院医治也没必要然产生这一病症。按照鉴定专家的阐发定见,“迟发性活动障碍”是没必要要的抗精力病药物副感化引发的,因而可知,韵鹏的“迟发性活动障碍”不是被打引发的,李江的侵权行动与该病症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韵鹏治疗“迟发性活动障碍”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损掉不该由李江承担。

  但鉴于韵鹏的“心因性反映”和“迟发性活动障碍”多半是同时医治的,两种病症的医治支出难以正确分清,所以本院只能对韵鹏1999年1月5日至2000年4月30日间产生的医疗费、付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公道的误工损掉判由两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关于韵鹏上诉提出的精力损掉补偿太低的问题,因李江的侵权行动,给韵鹏带来心理和心理上的不良影响,使韵鹏幼小的心灵、精力蒙受严重的创伤和刺激,激发其患“心因性反映”,所以应由李江给付必然数额的精力侵害安抚金。原审法院按照本案具体环境肯定的10,000元的精力侵害安抚金数额适合,但按责任比例判决补偿不当,应予改正。

  关于韵鹏提出的第二次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因第二次鉴定是由韵鹏方提出的,且在鉴定之前,韵鹏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已明白暗示:假如鉴定结论与本来的结论根基符合,所有鉴定支出本身承当。现第二次鉴定结论并没有撑持其诉讼主张,所以判决第二次鉴定费由韵鹏承担并没有不妥。

  关于韵鹏提出应由李江补偿其2000年5月今后的医疗费的问题,因鉴定结论明白写明:“心因性反映”一种短暂的神经症性反映,其天然病程时候很短,所以其今后医治“迟发性活动障碍”所破费的医疗费不该由李江承担,该项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撑持。

  关于李江提出的韵鹏“左眼钝挫伤”的病历真假问题。固然该病历首页上的日期与下面的诊断详情确切不是统一字迹,但当天韵鹏简直在该院产生了眼药费、措置费71.6元,有3张医药费收条为证。对该3张医药费收条,李江及小北三校无贰言,故本院确认韵鹏的该病历真实有用。至于韵鹏进行耳部查抄的150元医疗费问题,因韵鹏的法定代办署理人认可小北三校已付出,所以这项上诉要求本院予以撑持,并从医疗费总额中扣除。

  关于李江提出的韵鹏怙恃误工损掉问题,按照李江的争取,本院到韵鹏父亲地点单元查询拜访,证实韵鹏父亲的工资已照发,韵鹏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对此证据无贰言,是以原判认定的韵鹏父亲误工损掉与事实不符,应予扣除。至于韵鹏母亲的误工工资问题,因其已向法院供给了事发前地点单元带领及同事出具的证实及每个月工资700元的证实,李江及小北三校虽有贰言,但未能供给足以辩驳的证据,所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效率。但韵鹏住院时候为1999年1月8日至2000年4月30日,原审对韵鹏母亲的护理误工损掉计较为18个月,与事实不符,应予改正。

  关于李江上诉提出的付通费太高、医治骨折支出不该由其承当及无转院证实问题,按照原始病历记录,韵鹏在沈阳市精力卫生中间住院时代,主治大夫于1999年4月8日劝其转院医治,所以韵鹏到其他病院医治并没有不妥,特殊是病历记录韵鹏得病服药后,呈现走路拖地等症状,所以产生一些出租车资和市内付通费是正常的。韵鹏被打后一度呈现情感不稳等症状,住院时代将病院铁门拽倒造成骨折,到沈阳市骨科病院救治产生了379.02元的医疗费,这不克不及否定与李江的侵权行动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以该笔医疗费亦应计入补偿规模,李江的这三项上诉来由,本院均不予撑持。

  李江作为小北三校的在职教师,在任课实行职务时代造成他人侵害,应由小北三校承当补偿责任,现原审法院判决李江承当补偿责任,小北三校承当连带责任,对此李江并未提出贰言,本院予以照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门有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庇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肯定民事侵权精力侵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注释》第八条二款之划定,判决以下:

  1、保持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及诉讼费承担部门;

  2、撤消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十一项;

  3、变动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李江补偿韵鹏进行眼部医治产生的医疗费71.6元、进行耳部查抄的医疗费150元(已付),补偿韵鹏在其他病院医治的医疗费30,299.6元的50%,即15,149.8元;

  4、变动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李江补偿韵鹏付通费5,256元的50%,即

2,628元;

  5、变动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李江补偿韵鹏住宿费720元的50%,即360元;

  6、变动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李江补偿韵鹏护理人员误工损掉11,200元的50%,即5,600元;

  7、变动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六项为:李江补偿韵鹏住院伙食津贴7,200元的50%,即3,600元;

  8、变动沈阳市年夜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夜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七项为:李江补偿韵鹏精力侵害安抚金10,000元;

  9、驳回韵鹏、李江的其他诉讼要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韵鹏、李江各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审 判 长 宋  宁

                   代办署理审讯员 曹  杰

                   代办署理审讯员 王 惠 丽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丽 娟
责任编纂: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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