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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该案中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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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该案中若何分派
2004-04-07 10:41:59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刘达才 唐显云
  案情:

  2001年8月12日,唐某与李某告竣采办李某12台黩锦牌机电的合同,总计货款13500元。后李某按合同商定,指派在其门市担负营业员的妹弟张某将货色输送到唐某居处地付赋予唐某。唐某收货后,立即付出了现金1500元,余款12000元出具欠条,载明“欠到李某货款12000元”。2002年10月,张某分开李某门市,外出务工。2003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唐某欠货款拒付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唐某给付货款12000元,并供给被告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唐某辩称该货款已付清,并供给张某所出具的收据左证。该收据载明:“收到唐某货款12000元。”收款报酬张某,收款日期为2002年9月20日。原告李某否定收到此款,并对被告唐某供给的收据是张某所出具提出质疑。

  被告唐某是不是将所欠货款付出给了张某,是本案的存疑事实。假如被告唐某是不是将所欠货款付出给了张某的事实得以确认,本案的处置即会水到渠成。可是,能证实此存疑事实本相的独一证据只有这张收据,且张某外出后地址不详,原告李某又暗示不克不及供给张某的字迹样本,没法搜集其他证据来证实收据是不是客不雅真实。是以,由谁对收据是不是客不雅真实承当证实责任,即成了准确解决本案胶葛的要害。

  针对本案收据客不雅真实性的证实责任的分派问题,审讯人员存在两种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收据客不雅真实性的证实责任应由被告唐某承当。来由是该案系一般民事胶葛案件,不属于实施举证责任颠倒的非凡侵权案件,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分派原则分派举证责任。既然被告唐某主张该收据系张某所出具,就应供给收据确系张某所出具的相干证据。任何证据都须具有客不雅性、联系关系性和正当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证据法则,证据“三性”应由供给证据一方负证实责任。本案对收据是不是为张某所出具存有疑问,就意味着供给证据一方还没有完成对收据这一证据具有“三性”的证实责任,是以,供给证据一方尚该当继续承当弥补证实责任。不然,如该收据因是不是客不雅、真实未得证实而得不到采用,则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供给证据但未被采用的一方承当。

  第二种定见认为,本案收据是不是具有真实性的证实责任应转由原告李某承当,来由是:对第一种定见中关于本案不合用举证责任颠倒,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对其主张承当举证责任的不雅点无贰言。但审讯实践中若何合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准确地将举证责任分派给提出主张的一方承当,该当进行具体阐发。就本案而言,两边争议的核心是所欠货款是不是已了债,被告唐某主张了债,原告李某则主张未了债,两边均对欠款了债与否提出了本身的主张,是不言而喻的。为此,两边都负有对本身提出的主张供给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

  两边针对案件的统一事实别离提出了必定与否认的分歧主张时,起首,应由提出必定这一事实的一方举证,然后由另外一方举证。被告唐某主张欠款已了债,供给了张某的收据左证。此时,原告李某对被告唐某提出的证据有贰言,应由原告李某承当供给辩驳被告唐某主张、并能证实本身主张的证据的证实责任。被告李某供给的收据是不是具有证实力,其实不影响原告李某应承当的举证责任,以被告唐某供给的证据的证实力未获得确认,要求其继续承当举证责任,并以此免去原告李某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派上有掉公允。在两边都负有举证责任的环境下,因证据自己无相干证据印证而难以确当真伪时,让供给证据的一方,而不是未供给证据的一方承当不克不及举证的法律后果,也不合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精力。

  其次,从举证责任承担的公道性来看,被告主张已了债欠款,有第三人出具的收据左证。假如第三人加入了诉讼,可就地认可或否定出具过收据,原告或被告若有贰言,最简单有用的方式就是争取作字迹鉴定,便可证实收据的真伪。如第三人谢绝鉴定,只能由第三人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不该要求被告弥补举证。在第三人缺席的环境下,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应转移给原告李某承担。由于,从短长关系上看,第三人凭借于原告李某而与被告唐某相对峙,要求短长关系不异一方替换承担举证责任,明显比要求短长关系对峙一方替换承担举证责任公道。并且,被告唐某有足够的来由相信第三人有权代办署理原告李某收取欠款,由第三人出具收据而将款付付第三人也合适情理。更况且原告李某是第三人的雇主和亲戚,较之被告唐某更轻易领会第三人的环境,更有前提搜集、供给第三人字迹。原告李某既然不承认其雇员代办署理收款行动,那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对其否定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综上,笔者赞成第二种定见。

(作者单元: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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