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未结装修款 字迹鉴定起争议
南京法官妥帖化解装修合同胶葛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路触及字迹鉴定争议的装潢装修合同胶葛案件。被告不承认有关字迹的司法鉴定定见书,争取做弥补鉴定,认为鉴定取样没有反应书写人那时写字的环境。终究,该案在法官的调整下了案。
原告某装璜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某与被告梁某签定了《装潢合同》,商定原告为被告的住房进行装潢装璜,工程款为25000元。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所有装璜工程,并应被告的要求额外进行了造价为3000元的工程量。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拒不付出。原告将被告告状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付出拖欠工程款。庭审中,被告提出,已付出了23000元,有被告装修队负责人张某某出具的、写在合同后背的三行收款字条,每行一笔钱:“收5000元正 张某某 伍仟元正 买材料”、“收3000元正 张某某 叁仟正材料费 2010年6月21日”、“(以粗的记号笔写成)收15000元正张某某 2010年6月25日”。以上字体及签名为连笔写成。“张某某”字体连笔较多。原告方负责人张某某提出,前两行是其所写,予以承认,第三行收15000元等所有的字不是其所写,只收了5000元,总共收了三笔计13000元。后被告争取将“(以粗签字笔书写)收15000元正 张某某 2010年6月25日”中的签字字迹“张某某”作为检材笔迹进行鉴定。在法院要求下,张某某持细的0.5mm的签字笔,坐在桌前,规矩地以快、中、慢速度各写下十个名字,作为实验样本。该三十个签字“张某某”,系一笔一画地书写,连笔很少。卷宗内《授权拜托书》、《装潢合同》、《谈话笔录》上的签名笔迹“张某某”为样本笔迹。
经摇号,肯定了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定见书,认为送检“字条”里的“张某某”与送检样本笔迹“张某某”,二者在书写风采、书写程度、起收笔动作、连笔趋向等方面均存在必然的差别,不是统一人所写。
被告梁某不承认鉴定结论,争取弥补鉴定,认为那时张某某在写字条时站着手里垫着工具,以粗的记号笔书写的,鉴定取样没有反应张某某那时写字的环境。
终究,在法院的主持下,两边不再就鉴定问题纠缠,告竣了调整合同,被告梁某付出给原告某装璜工程队6000元,原告自愿抛却其他诉讼要求,两边再无其他争议。
过后,从侧面领会到,“张某某”确系本人书写,而字条上本是写作“5000”元,后被人添加一竖,成为“15000”元。
(应良华 马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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