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在赵某处告贷25万元未了偿。两边未商定还款时候,借券写来岁利1分。苏某为辩称没有借过这么多钱,对借券有贰言,但苏某没有对本身的主张供给证据证实。诉讼中苏某争取字迹
鉴定,因未依照划定缴纳
鉴定费被鉴定机构退回。
【判决成果】
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了偿赵某告贷25万元及利钱。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本身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苏某主张其告贷金额没有到达25万,则其应举证证实其现实告贷数额,不然,将承当晦气的法律后果。其争取笔记鉴定后又不缴纳鉴定支出,一样要承当对事实举证不克不及的后果。
【本案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划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划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鉴定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或拒不供给相干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
注:以上详情由高瑞峰团队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
咨询。
债权债务 合同法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公司法 常识产权 刑事辩解 付通变乱
手机:135-9256-9890(接听时候:9:00-17:30)
非接听办事时限内请留言。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