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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柯某某加工合同纠纷1案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本律师代办署理柯某某诉何某某加工合同胶葛一案,要求何某某付出加工支出23万多元。本案确当事人柯某某与何某某之间自2013年至2015年间存在营业来往,由何某某经由过程德律风向柯某某下单,在柯某某接管后再供给布料给柯某某,柯某某则在江苏省常熟市按照何某某的要求加工成裤子,制品由柯某某输送到何某某指定的地址,以后两边再进行加工费、运费、打包费的结算。两边2014年10月,何某某要求柯某某为其加工2万条裤子,分两个批次进行,两边约定每条加工费24元。2014年11月2日,柯某某收到何某某发出的第一批布料,并依照何某某的要求加工成9457条裤子,于2014年11月27日将该批裤子输送至何某某在广州指定的地址付付给何某某。经两边结算加工费为226968元、运费和打包费为4095元,合计231063元。何某某在2014年12月29日前分四次向柯某某付出了231000元。2014年12月9日,柯某某收到何某某的第二批布料后,依照何某某的要求加工成10359条裤子,于2015年1月4日将该批裤子输送至何某某在广州市指定的地址付付给何某某。以后,两边经结算加工费为248616元、运费和打包费4499元,合计253115元。何某某在收取该批货色后没有按老例付出货款,经柯某某追讨,仅在2015年7月11日付出了20000元,余款233115元至今未付。 本案的难点在于,柯某某和何某某曾在2014年10月20日向其传真了一份《加工合同》,该合同商定需方为什么某某、加工方为柯某某,产物名称为裤子,批次2,单元条,数目20000,单价24,总金额480000,但由于《加工合同》没有原件,是专真复印件,而何某某否定该《加工合同》为其所传真,亦不认可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本律师在庭审里,捉住了事实进程的精华,使得法院采用了本律师的不雅点,终究判决了被告付出原告加工费23万多元。 以下是二审的庭审进程和判决成果: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柯某某加工合同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某某上诉要求:1.撤消原审讯决,改判驳回柯某某的全数诉讼要求;2.本案诉讼支出由柯某某承担。事实和来由:1.原审法院背法管辖本案。原审法院立案是根据柯某某供给的《加工合同》中的合同管辖条目,何某某提出管辖权贰言,明白指出该合同非何某某所签,且仅是复印件,不克不及作为本案管辖的根据,但两审法院均驳回了何某某的正当主张。原审讯决明白不采信《加工合同》,可见是柯某某单方制造了子虚的管辖毗连身分,两审法院对管辖权贰言仅作情势审查,纵容了柯某某的子虚诉讼行动,致使何某某无足够时候搜集涉案服装有质量问题的证据。2.涉案服装简直存在质量问题。两边既往的合作老例及就本次合作的微信聊天记实,都可以印证涉案服装确切存在质量问题。何某某是以承受了庞大的布料损掉。那时何某某的客户赞成付出交往机票,但愿柯某某前去改作,但其拒不共同。现何某某尽全力只能搜集到对部门涉案服装进行改作的证据,因相干证据确切产生在域外,存在取证坚苦,恳请二审法院据实认定,依法撑持何某某的上诉要求。  被上诉人柯某某答辩称:对管辖问题已过一审、二审的判决。何某某主张柯某某加工的服装有质量问题,但一向没法供给响应的证据证实,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何某某的上诉要求。  柯某某向原审法院告状要求:1.何某某付出加工支出233115元及利钱(从2015年3月6日起计至欠款现实清付之日止,按年息6%付出); 2.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某承当。  原审法院认为,在柯某某抛却对《加工合同》中“何某某”的签名申请字迹鉴定真伪的环境下,按照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加工合同》中的签名“何某某”是不是其本人所签,该《加工合同》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但这其实不影响柯某某与何某某之间构成的事实加工合同关系,两边的加工合同关系正当有用,对两边均有束缚力。本案中,柯某某现实已为什么某某别离加工了两批裤子并付付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收货后理应向柯某某付出响应的加工支出。现何某某只是付出了第一批裤子的加工支出,对第二批裤子,仅付出了加工支出20000元,余款233115元则至今未付,已组成背约,应承当响应的民事责任。现柯某某主张要求何某某付出第二批裤子残剩的加工支出233115元及计付响应利钱的诉讼要求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撑持。至于何某某认为其付出的支出非第一批裤子的加工支出,且柯某某付付的第一批裤子存在质量问题,故付款前提不成绩的问题。起首两边认可按以往老例是在柯某某付付货色后,何某某在以后的一到两个月内付出加工支出;而何某某在2014年12月29日前付出的四笔支出,合适此前两边老例,且金额根基符合,故何某某认为其该四笔金钱非付出第一批货色加工支出的说法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何某某称柯某某付付的第一批裤子存在质量问题,对此说法何某某在原审法院限制的刻日内并没有提付证据证实,且在柯某某亮相赞成对有问题的裤子进行整改时,但何某某一向未能供给;再次,何某某并没有供给客户对裤子质量提出贰言的证据,且何某某亦不清晰有几多条裤子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下,反以柯某某分歧意去伊朗对证量问题进行整改成由归责于柯某某,这明显与常理不符,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故何某某的上述抗辩定见根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撑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九十条之划定,判决:1、何某某在判决产生法律效率之日起10日内将加工费2331巧元付出给柯某某;2、何某某在判决产生法律效率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欠款233115元的利钱(从2015年3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制付出之日止,按年息6%计付)付出给柯某某。案件受理费4937元由何某某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划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该当对上诉要求的有关事实和合用法律进行审查。本院综合两边的诉辩定见,对本案二审争议的核心问题评析以下:1.关于本案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三十一条划定:“人民法院遵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背反专属管辖划定,该当裁定撤消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系加工合同胶葛,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规模,何某某二审中对管辖问题提出的贰言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用。2.关于涉案裤子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何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和2015年1月4日收到柯某某加工的两批裤子,其在2014年12月29日前付出四笔支出总计231000元,在何某某主张第一批裤子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下,其赞成预支第二批裤子的加工费,既与两边的买卖习惯不符,也不合适日常常理,而该数额与第一批裤子核算支出数额根基符合,付出时候也合适两边的买卖习惯,故何某某主张该金钱是用于付出第二批裤子的相干支出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用,可以认定该金钱是付出第一批裤子的相干支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一百七十四条的划定,两边没有商定查验时代,何某某该当在发现或该当发现第一批裤子质量不合适商定的公道时代内通知柯某某,但何某某无证据证实其实行了该项义务,且已现实付出了第一批裤子的加工费,应视为标的物的质量合适商定。何某某主张柯某某加工的第一批裤子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付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3.关于何某某应否向柯某某付出加工费233115元及利钱的问题。两边均确认何某某拜托柯某某加工裤子,两边构成正当有用的事实加工合同关系,均应忠厚实行各自的义务。柯某某已为什么某某加工两批裤子并已现实付付,何某某对此并没有贰言,理应向柯某某付出响应的加工支出。两边均确认第一批核算支出合计231063元,第二批裤子核算支出合计253115元,何某某仅向柯某某付出了251000元,另有233178元相干支出未付出,柯某某在本案中仅主张何某某向其付出233115元,属于其对本身权力的处罚,原审法院予以撑持准确,本院予以保持。何某某于2015年1月4日收到柯某某加工的第二批裤子,依照两边的买卖习惯,至迟应当在2015年3月4日向柯某某付出相干支出,迟延付出造成柯某某现金被占用,理应向柯某某付出利钱。柯某某主张的利率合适相干法律划定,原审法院予以撑持并没有不妥,本院予以保持。  综上所述,何某某的上诉要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应予保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判决以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7元,由上诉人何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注:以上详情由张达鸿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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