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誉为“清官第一”的清朝名吏于成龙,除判案公道外,其判语还重视情理法的融会。
有这么一个案件。罗城的江峰青无人敢惹,对门的沈宗氏孤儿寡母,谨慎谨严,惟恐麻烦缠身,可是,她9岁的儿子小沈年幼无知,常到江峰青家与他7岁的儿子小江顽耍。一天,二人产生争吵,小沈打伤了小江。江峰青大发雷霆,将小沈暴打一顿。沈宗氏闻讯请邻人讨情,亲身上门报歉。但江峰青狮子年夜张口,不依不饶,诉诸官府。于成龙查明案情,作出判决:
禀悉。尔与对门沈孀妇宗氏,以小儿争斗之微衅,竟欲借此变成年夜狱,以破其产,以耗其家,尔何不仁之甚耶!
前人十千买树,十万卜邻。即尔理尽直、彼理尽曲……而所云伤势颇重者,更不指明地点。显见尔恃势凌人,饰词蒙禀。
试问以九龄之儿,纵极桀,何至殴人重伤?况又赤手空拳,空拳夺斗,伤且难成,何有于重?其为借口,不问可知。
即退一步,果成伤矣,果重伤矣,亦不克不及讼。盖殴斗之时,正在汝之家中,汝不自行隔绝汝子,而反重怒他人纵子乎?若曰汝未及见,则在汝家中,汝还没有见,况乎不在家中,而可以莫须有之词,遽加人以罪乎?此更不足信也……
如尔子果有伤者,着即于三日内抬县查验,由本县出资代为调节,不得犯沈宗氏一草一木,更不得需索沈宗氏一丝一粟。如无伤者,从此了事。若妄思争讼,饰词干渎,本县先将尔拘县惩处,觉得恃势凌辱寡孤者之儆戒。
该判语开宗明义,对案件进行定性,是江峰青小题年夜做,借机欺诈,“不仁之甚”,在法理阐发中饱含“情面”。进而旁征博引,警告邻里应当礼让。又指出江峰青状告致伤而不克不及指明具体部位。两个小孩手无寸铁,不成能有年夜的危险,判定即便成伤,两个孩子在江峰青家中,其应当尽到关照责任。何况你其实不在场,不领会环境,而出头具名起诉要求补偿,显系欺诈。
判语又从天理、情面阐发江峰青应当同情、帮忙邻人沈宗氏,而不该该以强欺弱,掉去“人心”。
最后,又落脚到“法律王法公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法子:江峰青的儿子假如有伤,就带到衙门查验医治,而不克不及擅自找沈宗氏。假如无伤诬陷,则依法惩办。既避免了两边纠缠、以强凌弱,又保障了各方的正当权益,保护了法令庄严。判语符合事实,瓜熟蒂落,合情、公道、正当,使人佩服。
我们此刻有的裁判
文书说理不敷,一个缘由就是只说法,而不阐发事理、情理。裁判
文书非论是证据阐发、事实认定、法令合用、实体与法式处置,都要通情达理,才能使人佩服。特殊是婚姻、家庭、邻里胶葛,常常没有太多的法令纷争,更多的是情理纠葛,裁判文书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符合现实的情理阐发,更轻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家接管。
其实,法、理、情原本就是融会一体的。法令应当是通情达理的,凡是环境下,通情达理的也应当是正当的。固然,某些时辰,也存在法令与情理的冲突。在此环境下,法官要重视事实认定、法令合用与裁判处置的整体掌控、周全权衡,真正做到公/㎡公道,以获得最好的法令结果与社会结果。
(作者单元:甘肃省平易近勤县人平易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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